近日,在乐至老地方凉粉外的十字路口,付某(乐至县人,准驾车型:D型)驾驶川M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乐至县武装部往东街方向行驶。
当车行驶至仲弘街与红星巷交叉路口时,付某未注意观察路口车辆和行人通行情况,而就在此时,黄某驾驶一辆非法安装了雨篷的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从其左侧突然驶来,由于雨篷遮挡视线,黄某也未观察到前方车辆、行人通行情况,二人路口发生碰撞,将正在步行通过路口的一名行人撞倒,造成行人轻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乐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川M号牌二轮摩托车驾驶人付某因违反了“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驾驶人黄某因准驾不符、非法安装雨篷等交通违法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公安交管部门提醒:骑乘两三轮机动(电动)车出行时请佩戴好安全头盔,坚决杜绝非法安装雨篷、逆行、闯红灯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知危险会避险,安全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