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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乐至县检察院成功促成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

  • a帅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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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2/6/10 10:47:27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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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乐至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中,成功促成案件当事人和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6年9月6日,张某将邓某某起诉至乐至县法院,要求偿还借款25万元及利息。乐至县法院一审查明,2015年4月2日,被告邓某某向原告张某借款25万元,出具收条一张。同日,原告张某从银行取现存入被告邓某某指定的陈某某的银行账户,并给付被告邓某某现金1万元。借款逾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25万元。该院一审认为,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邓某某所出具的收条实为借条,判令邓某某偿还借款25万元及利息。


邓某某认为乐至县法院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遂到乐至县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该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乐至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围绕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方面的争议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过与银行、案件当事人的多方走访了解、询问查证、抽丝剥茧,查明事实与乐至县法院判决认定事实确有出入。


乐至县检察院审查认定,张某、邓某某、陈某某为朋友关系,2015年陈某某需要用钱,找到邓某某帮她借钱,邓某某找到张某帮陈某某借款25万元,口头约定每月利息1万元。2015年4月2日,张某在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1万元后,从银行取现24万元转入陈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后,邓某某向张某出具收条一张,收条写明收到张某25万元。同日,陈某某向邓某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写明借到邓某某25万元。2015年5月,陈某某通过邓某某向张某支付了1万元的利息,便离开了乐至。张某找不到陈某某,便多次去找陈某某的父亲偿还欠款。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陈某某父亲陆续帮助还款共计5万元。2021年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偿还张某5千元,截至起诉之日偿还本息共计6.5万元。



乐至县检察院通过询问案件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在了解整个借款全部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听取案件当事人意见,分别开展了释法说理工作,积极组织案件当时人进行民事争议调解。因该案已进入法院执行程序,通过办案检察官的不懈努力,2022年5月27日,案件当事人在检察机关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担保协议,并签订了协议书:由实际用款人陈某某对余下的20万元欠款承诺于2022年8月起每月1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还完为止,同时可以申请对陈某某的财产强制执行;张某表示可以放弃部分利息,但若未按约还款履行协议,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邓某某声明放弃申请监督权利,本案现已终结审查,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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