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乐至县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制定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结婚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在工作中发现的冷某某与乐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纠纷检察监督案进行公开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担任听证员。
经查,2007年,冷某某经人介绍到云南认识自称“刀某某”的女子,同年6月两人到原乐至县某乡镇人民***办理了结婚登记。2017年12月“刀某某”离家出走,经冷某某多方寻找未果,现下落不明。2020年下半年,冷某某欲向乐至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过乐至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查询,户籍系统上未发现有名叫刀某某的人员信息。2021年4月13日,冷某某向乐至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其结婚证无效,同日乐至县法院立案受理。因冷某某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乐至县法院作出裁定该案按原告冷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经乐至县检察院调查核实,冷某某与“刀某某”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提交的审查处理表及办理的结婚登记证上,名为“刀某某”的身份信息显示为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芒章乡相帕村民委员会芒牙一组,经委托该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核查,该地无名为“刀某某”的户籍信息。
在该村三组有一名同姓女性,但其一直在云南省盈江县辖区生活,未到外省务工和婚嫁,不认识冷某某和其结婚证上的“刀某某”。且该村多名社区***及群众也不认识冷某某和其结婚证上的“刀某某”。“刀某某”结婚登记时提供的户口登记薄为2006年“云南盈江县公安局芒章派出所”电子打印版,承办人签章为“许贺保印”,经云南盈江县公安局芒章派出所核查,2006年该所签发的户口登记簿均为手写版,且该所历史中无姓名为许贺保的户籍办理人员。
听证会围绕冷某某结婚证上的配偶“刀某某”是否属于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结婚登记和乐至县民政局是否应当撤销该结婚登记等焦点问题展开,承办检察官就案件事实进行了详细介绍,当事人冷某某、乐至县民政局就婚姻登记情况分别进行了陈述,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了意见。听证员结合案件事实和听证会现场情况对当事人进行提问并认真评议,一致认为该案当事人“刀某某”属于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结婚登记,乐至县民政局应当撤销该结婚登记,乐至县民政局对检察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也表示认可。
乐至县检察院将此次听证的评议意见作为本案最终处理结果的重要参考,向乐至县民政局发出了检察建议,建议该局撤销冒名婚姻登记,解决困扰当事人冷某某多年的问题,贯彻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质性化解该虚假身份信息婚姻登记行政案件所涉行政争议,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